工程内容及规模: 1、项目的由来 速坡力尔链条(杭州)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原经营地址位于余杭区仓前街道高桥村,经营范围为摩托车链条的生产,企业原年产摩托车链条360万条,原有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登记表批复[2012]992号、环评批复[2013]1258号)及环保验收(余环验[2016]4-008号)。后企业于2018年4月4日将位于仓前街道高桥村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杭州正道链传动有限公司(见余杭区环保局企业变更环保备案意见)。企业重新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永乐村,租用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闲置厂房3378m2进行生产经营,项目投产后预计形成年产摩托车链条550万条的生产规模。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本项目属于: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75摩托车制造中“其他”,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速坡力尔链条(杭州)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委托杭州清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48号)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公司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批,以期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2、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7.2修订,2016.9.1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7.6.27第二次修订,2018.1.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11.11修订,2016.1.1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修订,1997.3.1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5.4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12.2.29通过,2012.7.1施行; 8)《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自2017.10.1起施行; 9)《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于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005.12.3; 12)浙政函【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2)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修正,2014.03.13起施行; 2)《浙江省大气污染物防治条例》,第十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6修订; 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修订; 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修订; 5)《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4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2014.3.13施行; 6)《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 年本)》,浙淘汰办【2012】20号,2012.12.28;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2007.6.11; 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 9)《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2】10号),2012.2.24;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2008.9.16;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11号,2007.2.14; 12)《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4】28号,2014.7.1; 13)《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6.8.24; 14)《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2007.6.28; 15)《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2012.12.28; 1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2007.8.25; 17)《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2013年本)》,杭政办函【2013】50号,2013.4.12; 18)《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2】10 号); 19)《关于印发<余杭区初始排污权分配与核定实施细则>与<余杭区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余环发【2015】61号); 20)《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环发,【2016】4号,2016.1.25。 (3)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国家环境保护局;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国家环境保护局;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国家环境保护部;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国家环境保护部; 6)《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修订版)》,浙江省环境保护局,2005.4; 7) 浙江省政府、水利厅《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函[2015]71号; 8)《杭州市余杭区环境功能区划》,2015.10; (4)技术文件 1)环评文件确认书 2)环评技术合同 3)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项目基础资料 3、建设内容及规模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速坡力尔链条(杭州)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年产550万条摩托车链条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建设单位:速坡力尔链条(杭州)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行业类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752 建设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永乐村 总 投 资:2050万元 劳动定员及生产班制:项目拟设定员工65人,实行一班制运作,工作时间为8:00~16:30,年工作300天,企业设职工宿舍,不设职工食堂。 (2)产品方案: 本项目产品方案如表1-1所示。 表1-1 本项目产品方案 序号产品名称年产量1摩托车链条550万条/年(3)平面布置 本项目租用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东南侧部分生产车间(307m2)和二楼南侧部分生产车间(2623m2)。一楼主要布置为冲制车间,二楼从西往东主要布置为切削、卷制区域,装配、铆头、上油区域、办公区(位于东北侧)。企业危废仓库布置在二楼东南侧区域,面积为23m2。 具体平面布置见附图三。 4、主要生产设备 项目主要设备如表1-2所示。 表1-2 项目主要设备清单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位1冲床机125T4台2冲床机200T1台3废料压扁机/4台4切销机4201台42810台428H4台5卷管机4201台42815台428H4台6串片机4202台4286台428H2台428H-PLUS2台7选大管机4201台4281台428H1台428H-PLUS1台8选小管机4201台4282台428H1台428H-PLUS1台9筛管机/1台10装配机4201台4289台428H4台428H-PLUS2台11铆头机4201台4289台428H4台428H-PLUS2台12预拉+上油+切断生产线420/428/428H8套13封口机/8台14打包机/4台15手电钻/2台16磨光机/6台17液压车/6台18电动液压车/1台19行车/2台20自动上料机/3台21手动升高机/2台22磨床/2台23钻床/1台24电焊机(机械维修设备)/1台25氧焊机(机械维修设备)/1台26地磅3T1台27叉车3T1台28空压机37KW2台5、主要原辅用料 项目主要原辅用料见表1-3。 表1-3 项目原辅材料清单 序号原辅材料名称年消耗量单位备注1带钢3900t/a——2销轴料1300t/a——3扁丝料850t/a——4大管810t/a——5接头销550万付/a——6千克油60t/a防锈、润滑、耐磨7皂化液1.6t/a——8机械润滑油3t/a——9白油2t/a表面防锈6、公用工程 (1)给水 本项目用水量约1463吨/年,主要为生活用水由自来水公司供水。 (2)排水 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厂区分污水、雨水两个排水系统。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主要为生活污水,因企业厂区外部的市政污水管网正在建设中,现未具备纳管条件,污水须自行处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水作标准,其中NH3-N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后提供给杭州八房农业有限公司用于农田灌溉(见污水处理协议书及情况说明,因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房东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的化粪池等,废水委托处理由房东杭州持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委托杭州八房农业有限公司一并处理)。远期项目所在地具备纳管条件后,要求企业积极实施截污纳管工作,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达标处理。 (3)供电 项目用电依托企业现有管线于附近市政电网提供。 |